誤用過期發票 國稅局處罰鍰

 |200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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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財政部國稅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的商家,不要誤用過期的空白統一發票,以免受罰。日前中區國稅局發現一家小型連鎖便利超商,今年六月不小心使用去年度剩餘的同月空白統一發票,作為當期發票開立使用,結果被罰鍰幾十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法令規定,營業人使用過期統一發票或收銀機發票,不論有無向國稅局報備,都須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查明的銷售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所以,最後被處以幾十萬元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注意,每期營業稅申報時,應將未使用空白發票自行截角作廢,剩餘空白收銀機發票則須繳回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集中銷燬,以免不慎誤用過期發票。消費者也須留意取得的發票收執聯是否為當期發票,若不是,應立即要求商店重新開立正確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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