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美與阿昌育有一子,後阿昌因病去世,家美未再改嫁,一直住在夫家照顧公婆和有中度智障的小姑,阿昌有三個弟弟,目前皆定居國外。現家美已六十多歲,體力大不如前,兒子在南部有穩定工作,家美欲前往南部與兒子生活,但夫家親友給其壓力表示,若不照顧公婆會是遺棄罪,家美想知道這樣會構成遺棄罪嗎?
袁秀慧律師詳解:
俗話說,結婚不是二個人的事而是二家子的事,一點也沒錯!男女因為締結婚約的關係,會使二個人的原生家庭發生法律上的姻親關係,然而這樣的關係也會因為婚姻契約的解消(例如一方死亡、離婚)而變動,依民法第九七一條的規定:僅在雙方離婚時,姻親關係才會消滅,亦即當因一方死亡而造婚姻關係事實上消滅時,姻親關係並不會消滅。
本案例中,家美與阿昌結婚後不久,阿昌即因病去世,阿昌一旦死亡,家美和阿昌的婚約即解消,但家美與夫家的姻親關係仍然存在。本案例中,家美並未再改嫁,也一直住在夫家照顧阿昌的父母及妹妹,依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二項規定,家美是有扶養的義務,如果任意棄養可能就有遺棄罪嫌。
然而,本案例中,阿昌的父母尚有三個兒子和一個女兒,依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的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且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尚且在媳婦之前。
因此,如果家美因為年紀漸長,體力大不如前,想到南部和兒子同住,只要請求夫家公婆的其他子女負起照顧的責任,並不會構成遺棄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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