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桃園平鎮某男子,多年來常酒醉在社區打人、破壞公物,並在家燃燒廢棄物,社區兩百多戶鄰居忍無可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惡鄰」條款規定,訴請法院判決強制搬離獲准。
這個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可給不合群的住戶警惕。
事實上,社會存在許多相類似劣行,只是大家怕傷害情感,多數採取「忍氣吞聲」「得過且過」的姑息態度,讓這些不自愛的住戶膽大妄為。
群居生活重在彼此「尊重」,在合理情形下,理應互相容忍體諒。但如行為已逾可得忍受的範圍,利害關係人無法一再承受,就應受到必要限制。
為了確保環境安寧,提升住居品質,對行為太超過的住戶,經住戶集體勸導無效後,依循法律途徑保護權益,是彰顯法治的真諦。
陳曦文(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