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正當程序 大法官:部分都更條例違憲

 |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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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日作出第七○九號解釋,指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宣告違憲。

台北市士林文林苑拆遷引發都更爭議。文林苑王家人及因地震而須辦理重建的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村)五層樓集合住宅等四個個案,分別於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程序規定,既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道相關資訊及事實陳述意見的機會。

至於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的同意比率規定;大法官認為僅超過相關權利十分之一就可提出申請的同意比率規定太低。

此外,大法官就都更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指出,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送達」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公開舉辦「聽證會」,使利害關係人能到場表示意見,主管機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後作成核定,送達所有利害關係人,以示慎重。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均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第十條第二項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意旨,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於一年內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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