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大陸北京市密雲縣一民眾在房屋拆遷前,與建商協議「給本樓車庫一個」,但民眾最後發現,建商贈送的「車庫」是腳踏車庫,一氣之下告上法院。
《北京晨報》報導,建商拆除範圍包括房屋與屋外二個腳踏車棚,雙方討論後,在二○○六年十月與房地產公司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書」,並在協議書上手寫補充「給本樓車庫一個」,但沒有約定車庫的位置和大小。
等到陳姓原告回遷時,建商只同意給他一個面積十一點三七平方公尺的腳踏車車庫,陳姓原告憤而告上密雲法院,要求建商給付面積不低於二十平方公尺的社區車庫,否則要補償車庫價款人民幣二十萬元(約新台幣九十五萬六千元)。
建商則認為,陳姓原告被拆除的是腳踏車棚,按照公平原則,應給原告一個自行車車庫。建商還稱,車庫數量不多,如果原告不接受,車庫即將售完。
最後密雲法院判決陳姓原告勝訴,建商得交付陳姓原告一個不低於二十平方公尺的車庫,否則補償二十萬元;建商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還是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