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新北市某寵物店因群狗狂吠如狼嚎,還有民眾在住處頂樓飼養日本雉雞,夜夜雞鳴到天明。鄰居因生活嚴重受到干擾,半夜還常被狗吠雞鳴嚇醒,不得已報警處理。警方勸導不聽後,分別依噪音管制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緩。
事實上,不只狗吠雞鳴,常見居家亂象,還有麻將聲、吵架聲、各種跳動和搬移物品聲音,及因髒亂發出的惡臭,同樣都有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虞。
只是一般人大都採取「能忍則忍」包容態度,以致不知檢討的民眾「變本加厲」。
筆者認為,法院裁判值得讚許,而且應列為活生生的「案例」,透過媒體和鄰里系統廣為宣傳,讓民眾知道個人雖有飼養寵物或家畜的自由,但絕對不能凌駕於法令之上,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住居安寧,否則就是濫用權利,既損人也不利己。
尤其在人口密集的都會區,任何逾越所處環境可以忍受的噪音,或是半夜擾人清夢、製造心神不寧,影響正常生活秩序的聲音,都應受到合理的限制和嚴格的處罰,而權利受到侵害的民眾也應該勇敢說「不」,才能確保公眾居住和生活的品質。
紀安琪(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