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戶政機關應主動宣導

 |200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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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桃園縣律師潘維成指出,繼承到債務如同一場災難,他曾碰過二歲和四歲幼兒繼承二千萬債務的個案,原因是媽媽不懂法律,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時機,他認為警察和戶政機關可以加強宣導,讓民眾選擇有利的繼承方式。

潘維成指出,現行民法規定,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都有時間限制,一旦錯過時機,幾乎沒有救濟方式,其中拋棄繼承要在知悉繼承後二個月內向法院行使,限定繼承的時限是三個月,這種時間的限制,往往讓不懂法律的親人錯過時機。

在碰到繼承到大筆債務個案中,絕大多數都是民眾根本不知道可以拋棄繼承和聲請限定繼承,潘維成律師認為,法院通常是被動受理拋棄和限定繼承,無法找出需要協助的對象,也不清楚發生繼承的家庭,不過警察和戶政單位可以擔負第一線宣導和告知的任務,在遇到死亡相驗案件時,警方可以先通知家屬注意繼承問題,並發送宣導資料,讓民眾了解權益。

而戶政單位在受理除籍的戶口登記時,也可以順帶告知家屬注意繼承的性質,是否死者留有大筆債務,讓家屬有時間選擇以何種繼承比較有利,將可避免家屬繼承大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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