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對於未拋棄繼承產生「父母債、子女還」和「兄弟債姐妹償」的案件,桃園地院法官鄭新後指出,法律上如果未拋棄繼承,可能已無救濟途徑,如果家屬不清楚親人的資產或負債狀況,最好聲請「限定繼承」,以免債從天降。
鄭新後法官指出,在法律上,只要未拋棄繼承就算無限制的繼承,也就是「統包式」繼承,毫無保留的承受所有的債權與債務,如果父母或兄弟的負債大於遺產,子女和姐妹就得清償父母遺留的債務。
鄭新後指出,依現行法律,如果未拋棄或者聲請限定繼承,一旦發生繼承效力,幾乎無解,也沒有救濟途徑,有點不符情理,他在受理家事案件中牽涉到繼承問題時,都會問清楚有無親屬,讓當事人了解繼承性質,避免衍生繼承糾紛和災禍。
鄭新後表示,除拋棄繼承外,還有限定繼承可選擇,這種母繼承的法律效力是「多退少不補」,如果死者的遺產少於負債,子女只要把遺產拿來清償,不足的部分不必子女再掏腰包,不會造成子女的財產損害,而如果遺產多於負債,清償債務後,多餘的遺產子女可以留下,如果不清楚親人的財務狀況,最好選擇這種無風險的限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