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本之意是保護無辜。
父死子繼,這是中國傳統觀念,延伸其意,被繼承人所留財產或負債都要概括承受。
民法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除非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或知悉可以繼承的二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就要對繼承債務負起無限清償責任,而許多人負債大於資產,甚至沒有資產,只有債務,繼承人如果未辦拋棄繼承就要背負重債。
法律條文白紙黑字,繼承人不辦拋棄繼承手續只要照「辦」。問題是法律不是人人都懂,何況還有許多繼承人是無知的老弱婦孺,怎能苛求?難得有慈悲的法官,能以蒼生為念,但得到的卻是「死守法律條文」,沒有犯意又不知情況的繼承人,只能承擔。
法律之外還有情理,法理情兼顧則是法律精神的極致。好的官員應能為民眾除惑解困,而不是抱著法條不顧百姓死活,寄望有良官好吏,能想出妙方良藥,為可憐的百姓找出一條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