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以「空中監獄」方式,從東南亞押解詐騙集團成員返台,國內法律過於輕縱,政府的「愛心」,反而助長詐騙集團更加猖狂。
相較於大陸動輒判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國內詐欺刑責僅五年以下徒刑,顯然不符「社會期待」。縱使押返後,大都能獲交保釋放,事後還可獲判緩刑或易科罰金,處罰不痛不癢,難怪「騙子」抓不勝抓。
修法加重集體詐騙的刑責,應是全民共識。在修法前,司法機關應先施以現行法令最大規定極限,讓詐騙成員立即「有感」,不敢再越雷池一步。
刑事訴訟法一○一條之一規定,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即得為「預防性羈押」,因此,對集團詐騙犯應以羈押為原則。
其次,刑法九十條也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法院應妥善運用這個讓詐騙犯「知所警惕」的霸王條款,俾能杜絕犯罪。
曹竹如(台北市/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