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度假村 定型化契約施行

 |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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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度假旅遊最近又發生會員求償無門爭議,為減少銷售糾紛,交通部觀光局昨天宣布「海外度假村會員卡(權)定型化契約範本」開始實施,一次預收兩年以上會費或銷售三年以上使用權,海外度假村組織應提撥一半會費作為擔保金。海外度假村會員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可上觀光局網站「觀光法規」查閱。

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天。只要不是會員主動購買,或是經郵購、訪問交易購買會員卡,會員可於接受服務前,或接受主要服務後七天內,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主張解約。

若會員擁有的是海外度假村三年以上使用權限時,海外度假村組織應提撥全部會員費的百分之五十為擔保金,或以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同額履約保證或同額履約保險代替,作為海外度假村所有人或經營人因停業、解散、破產或轉讓所有權、經營權給第三人時,償還會員費的擔保金。

一次預收兩年以上年費者,應比照辦理。擔保金的管理及運用,應依信託法規定成立信託基金。而轉讓會籍時,海外度假村組織可收會員費百分之三以下手續費,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

海外度假村組織或會員不履行契約訂定的給付義務時,可要求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百分之十五會員費。

觀光局提醒,業者常以會員卡具保值功能、會籍可自由轉售等方式宣傳,消費者在購買海外度假村會員卡前,應審慎考慮自身經濟能力,以及是否符合需要,並詳閱契約內容,勿倉卒締約。若發生消費糾紛,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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