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制個資法 查緝專刊變協尋

 |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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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高雄訊】新修訂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去年十月初施行後,過去警方辦案常用的「查緝專刊」也受限,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預防組長羅裕誠表示,警方鎖定的對象,就算涉嫌重大,但除非已發布通緝,否則警方不可以列報「查緝專刊」,如此做法,確實會影響辦案效能。警方目前的變通做法,是將特定對象列入「協尋」。

高雄市警局部分基層員警昨天說,個資法上路後,對一般人的個人資料更有保障,但也增加警方辦案困擾,尤其以往警方辦案的最後手段「查緝專刊」,也因重重障礙,幾乎形同停擺。

員警表示,以往警方偵辦刑案時,若查出特定對象涉有重嫌,但對方行蹤成謎,辦案單位可把鎖定的對象列報「查緝專刊」,將特定對象的照片、姓名及年籍資料等可供辨視身分的資料,通報全台各縣、市警方和海巡署等治安單位協查。

員警說,以往警方偵辦重大案件期間,沒有重大進展後,如果路口監視系統有拍攝到嫌犯畫面,警方最後只好公布監視系統畫面,請民眾幫忙指認嫌犯,等於布下天羅地網抓人,但新修訂的個資法實施後,這種做法也有違反個資法疑慮,徒增警方辦案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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