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某國小邵姓女血癌病童,骨髓比對結果,有兩個捐髓者是完全吻合,據知目前兩人都已婉拒捐髓給邵小妹妹。
我們相信,自願捐贈骨髓者,在簽立捐髓書面之初,應該都懷抱著「救人一命」的偉大善心,並已經過深思熟慮才做出決定。其真正意涵,貴在「麻吉」發生病變時,及時伸出援手,不用再渺茫地等待。
易言之,當捐髓的「條件成就」,就是捐髓者發揮最偉大愛心的時刻,也是需要者活命的最大希望所在。
個人認為,如果我們的愛心,可以維繫一個小生命和稍縱即逝的希望,就應該義無反顧,而不能有所退縮,造成一輩子無法彌補遺憾。
筆者認為,捐髓雖沒有強迫性,但醫院或公益團體在鼓勵捐髓時,應該更謹慎說明清楚,捐髓救人意義及對身體並無不良影響後果。
讓快樂捐髓者可以「勇往直前」,不會重蹈婉拒覆轍。
亞秀(台北市/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