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核實課稅 擬採全年加權平均

 |20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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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證所稅明年開始實施,財政部表示,「核實課稅」對象的股票取得成本計算方式,初步評估,可能採較簡便的全年度加權平均法。另外,個人證所稅有盈虧互抵機制,但限當年度同一人的股票買賣所得,虧損不能遞延到下一個年度再抵扣。

證所稅最初兩年採「設算所得」和「核實課稅」雙軌制,民國一○四年走向「核實課稅」單軌制。其中「設算所得」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核實課稅」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稅率百分之十五。

據立法院新修正的《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股票成本採「加權平均法」,但因股票交易型態眾多,財政部擬訂定「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查核辦法」,釐清不同型態的成本認定方式。

財政部官員表示,現行券商幫客戶試算成本及獲利多採「移動平均法」,每次買進股票就重新計算持股成本。官員指出,由於核實課稅對象可能頻繁買賣股票,或從不同管道取得股票,若每次取得股票都要重新計算成本,恐太複雜。

官員表示,比較簡便的計算方式是在年底將整年度股票加權平均,同性質股票全年度加總計算平均成本;如同一年度分批買進A公司股票二百張,總計花費二百二十萬元,無論在當年度一次賣出,或多次買進賣出,都以總金額二百二十萬元除以二十萬股(二百張),計算每股取得成本。

此外,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可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但「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官員舉例說明,投資A公司股票賺錢,但投資B公司股票虧損,投資B股虧的錢可抵投資A股的獲利,盈虧互抵後有所得,才要課證所稅。

但若B股票的虧損大於A股票的獲利,官員表示,剩下的虧損不能遞延至次年抵扣;投資股票的虧損也不能用來抵扣當年度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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