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宜蘭訊】宜蘭縣民林志偉身分證五年多前遺失,之後多次接獲交通違規罰單,前幾次他人在國外,憑出境證明免於罰款,但有一次人在國內,還得出庭比對筆跡,他希望身分證全面更新後,別再有這些麻煩事。
去年七月間,林志偉接到台北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開的罰單,指他在七月九日凌晨四時廿四分,在民權西路禁止左轉的路口違規左轉,林志偉當天人在台中,他向警方提出異議,但因為沒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明,警方還是把裁罰案移送他的戶籍地宜蘭監理站,裁定他還是要受罰。
林志偉向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法官受理後,先向宜蘭監理站調閱前幾次「林志偉」交通違規的罰單,發現在九十四年間,「林志偉」也曾被台北縣新莊警察分局警員開單,法官比對九十四年七月九日那張罰單上的簽名,兩個「林志偉」筆跡非常相似,證明這兩個「林志偉」應該是同一人。
法官開庭時,親眼看到林志偉拿的身分證,是八十九年間補發的,再要林志偉在筆錄上簽名,結果發現本尊的筆跡,與「分身」的筆跡完全不同,因而認定有爭議的這件違規案,依舊是被人冒用身分,於是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