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接到來自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有人告我利用機車詐欺。經查證後,傳票為真。我聯絡上書記官,並解釋我名下沒機車,二十多年前買的機車,騎沒多久就被偷了,也向警方報了案。但書記官堅持要我必須到案說明。
到了台南地檢署,發現告我的是一名婦人。檢察官問她幾個問題,包括居住地、受騙過程,她都答不清楚,讓檢察官問不下去,就叫我上前給她指認,「好佳在」,這時她頭腦清楚了。說騙她的人是高高的,不是我。檢察官讓我簽名結案。
因這樁烏龍官司,我浪費八個半小時、三千六百四十元車錢,只因一個語無倫次的婦人誣告,又被一個辦案能力奇差的警察受理,害我受累。我真笨,早知道我應該拒絕出庭,等警方來拘提我,坐警車到台南,還可以省下車錢。
書記官判斷能力也有問題,我一再跟他講,已二十多年沒去過台南。案發時間時我在醫院上班,有打卡紀錄,為甚麼不讓我出具當時人在台北的證明呢?
後來跟友人講起此事,她家人也曾受不經心的司法人員所害,也是空跑一趟台南。希望司法人員辦案多用心、細心,多用點智慧,多學柯南小偵探,不要再演出這種烏龍戲碼了。
魯格夫(新北市/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