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位曾阻止眾多民眾遭受詐騙之郵局員工,因檢舉工時問題,經服務郵局召開考績委員會核以記大過之處分,筆者忝為獎懲業務單位主管,略書淺見如下。
首先,《公務員服務法》暨相關法規縱有明文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有驕恣貪惰之行為,對所屬機關負相當程度之職責,惟該條文不應無限上綱,形同公務人員不得有自主意識。
以本案而言,既然該位員工在網路反映超時工作,向客觀的第三者勞委會檢舉後經調查屬實,就不能一概而論將之視同網路匿名不負責任之爆料。試問,反映問題遭記大過,那麼工時條件違法,導致坐實「血汗郵局」之醜名,是否應以影響機關名譽為由,給予首長更嚴厲之處分呢?
其次,現今民主社會,人民莫不以放大鏡(甚至是顯微鏡)來審視政府一舉一動。在勞方相對處於弱勢之際,國營事業更該領頭恪遵政府勞動法規,方有資格要求民營業者落實比照辦理。
「有破才有立」是人類社會進步的不二法則。數年前美國的安隆案(ENRON)與台灣近年的塑化劑風暴之所以能被揭發,皆源於知悉內幕的吹哨(揭弊)者挺身而出,讓不法者難以一手遮天。
解決之道,筆者建議宜速立吹哨者保護法,讓他(她)們無後顧之憂,勇於將亂紀者繩之以法。此外,《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亦宜予修正,避免上位者拿來對付持反對意見之下屬。
高卓一(高雄市/人事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