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跨部會會商後,確定研擬修法加重罰則,並加強執法以遏止層出不窮的酒駕事件。筆者對此深表贊同,然而除了酒駕者該重罰外,針對其他「不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的情形,也應該納入加重處罰的範圍。
所謂「不安全」駕駛交通工具,指的是一邊開(騎)車,一邊做其他事情而「分心」的危險駕駛行為。因為駕駛人不能集中注意力,所造成的交通安全的潛在威脅,其實等同於酒駕所導致的危險。
筆者身為「機車族」,在用路的過程中,曾經差點遭遇到「分心」駕駛的危害。某次,筆者打算順著圓環騎到對街時,竟發現走在前方的小貨車突然緊急煞車,幸好筆者隨時保持警覺,而後方的車輛也維持安全距離才沒有撞上。經過該車時,才發現司機一邊開車一邊講手機。
除了講手機、低頭看簡訊或「打卡」外,筆者發現也有不少人在開(騎)車,同時在吃東西。筆者驚訝之餘,也不禁為駕駛人和其他用路人捏一把冷汗,假如前方突然有「緊急狀況」發生,駕駛人勢必會反應不及。
台灣計程車搶生意激烈,自袖珍電視上市,在車上也可以收看電視節目,或播放電影和電視連續劇。有司機就貼心的把小電視裝在前座椅子上,讓後座乘客欣賞。運將當然也不忘慰勞自己,開一整天車,確實很辛苦和無聊,就邊開車邊觀賞電視電影。
司機一面看螢幕,一面開車,當然無法專心開車。甚至有人一面開車,一面低頭看腳上放著的筆記型電腦。一有閃失,遇到路上忽發狀況,比如有前車忽然轉彎或忽然煞車,不專心的司機,當然會反應不過來,撞上前車。
因此,筆者呼籲相關主管單位除了針對酒駕者進行重罰外,也不能忽視其他「不安全」駕駛所帶來的危險,應該修法將其一併加重罰則並加強取締,才能收到「見樹又見林」的政策成效。長安(南投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