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觀光傳播局某主管遭民眾踢爆,公務時間未請假外出,擔任他機關標案評審委員,經市政調查結果,該名主管兩年不假外出曠職逾六天,共出席十次評審會,每次車馬費二千元,因明確違反公務員考績法,被記小過及申誡各一次,調離主管職,月薪大約減少八千元,可謂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公務員考試僧多粥少,錄取不易,幸運考上後,想要節節高升為主管,大都熬過多年且具備豐富歷練,嫻熟業務及相關法令,品德操守獲肯定,足堪基層公僕表率。身為主管,不知堅守崗位、戮力從公,竟知法犯法,蹺班賺外快,令人無法苟同。
其次,一般基層公僕如無正當理由曠職,恐已受到嚴厲處分,遑論曠職逾六天,反觀本件主管曠職多日,卻無人聞問,更高階主管難道一無所知,有無故意放水或包庇等情事,不得而知,但公務體系的管考稽核,確已出現漏洞。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除法令或經服務機關許可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這是所有公僕最基本服務準則,也是人民賦與公僕專心公務的最基本期望。
筆者認為,此風不可長,為了挽回政府機關整體行政效能及人民信賴,政府應盡速徹查有無類似情形,通令全國公務員務必遵守規定,明知故犯者應予重懲。其次,機關首長對所屬人員有無非法兼職應嚴加管考,監督如有懈怠,亦應連帶負責,才能讓僥倖之徒無機可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