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罰酒駕肇事 保護受害者

魏世昌 |20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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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提案修法總有個令人匪夷所思的怪現象,那就是每每非得等到一件重大悲劇被媒體披露,放大報導後,引起各界與網友議論紛紛,甚至引發民怨撻伐,立法者與執法者才彷彿大夢初醒般,開始正視事態的嚴重性,酒後肇事就是一例。

最近多起酒駕肇事案例,無疑只是全台冰山一角,如今有多少受到威脅的生命、有多少無辜的冤魂,就葬送在現行法令過輕及立法者怠惰所寬縱出來的肇禍者輪下!對所有被害者家屬實在有欠公允。

日本的法律,酒駕致死者最高可處廿年刑期,且將酒駕者列為「故意犯」;在香港最高可判十年徒刑;英國則最高可判十四年有期徒刑;美國加州更可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高判處十五年徒刑,甚或可適用死刑。反觀台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酒駕致死者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很低。

難道司法不是應該要保護受害者的嗎?不是該嚴厲制裁違法者,讓他承擔犯錯的行為後果嗎?當一個法令已明顯與現實脫節、與民意不合,更難以符合社會期待時,不就早該重新審視了嗎?但為何一拖再拖,等到民氣可用之下,才願意舉正義之旗提案修法?

雖然有法界人士認為加重酒駕肇事的刑責意義不大,也不宜過高,但不管怎樣,至少有一點我們可以確信,太低的刑罰、讓酒駕者獲判易科罰金了事,不僅無法有效嚇阻酒駕的歪風,更是縱容肇禍者一再為所欲為、不知反省的不平惡法!

魏世昌(宜蘭市/軟體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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