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高雄訊】酒後駕車肇事刑責,出現重要變革!警方以往處理酒駕肇事案件,駕駛人一律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但高雄市警局接獲警政署函文指示,若駕駛人酒測值未過零點二五毫克,除非明顯不能安全駕駛或案情重大,否則不必再究辦公共危險刑責。
警方多年來取締酒後駕車案件原則,一般酒駕以酒測值零點二五毫為標準,若未達零點二五毫克,不罰,零點二五以上至零點五五以下,開罰單並禁止駕駛,達零點五五以上,一律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但若酒駕肇事,只要有酒精反應,不論酒測值高低,也一樣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李政聰昨天說,警政署根據法務部決定,才通知全台警察局依上述原則處理酒駕肇事案,避免駕駛人吃薑母鴨等料理後,因輕微肇事案件,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徒增司法資源負擔。李政聰強調,這項變革並不是「變相」認同駕駛人酒駕,駕駛人不要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