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規範保健食品 禁用祕製、特效詞彙

 |20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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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電】大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表示,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修訂印發「保健食品命名規定」,並製訂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根據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虛假性詞意,如產品中使用化學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表述為「天然」等字樣,或名稱中含有祖傳、御製、祕製、宮廷、精製等溢美之詞。

還有誇大性詞意,包括:寶、靈、精、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以及絕對化詞意,例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等。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如:處方、複方、藥、醫、治療、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種疾病名稱等也在規定之內。

除此之外,人名,包括醫學名人,如:華佗、扁鵲、張仲景、李時珍等。地名,包括中華、中國、華夏等。與產品特徵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如:奈米、基因、太空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性、神、仙、神丹等。

其他還包括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如:腦、眼、心等。超範圍聲稱產品功能,如補鐵類營養素補充劑無法命名為補血或改善營養性貧血。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也不得使用。

規定還要求,保健食品的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與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也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以產品所用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範的原料名稱,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

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一般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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