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續任校長遴選 大學法擬區分

 |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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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昨天通過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區分新任、續任校長遴選程序,並明確落實校長遴選委員會各類成員的比例平衡性。教育部表示,現行大學法並未規範現任校長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程序未獲通過者,能否參加新任校長遴選。

教育部說,通過的修正草案增訂區分新任、續任校長遴選程序,規定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所屬地方政府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草案並修正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規範體例,增訂教師及學生代表產生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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