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訂定「新北市犬隻管理自治條例」,明訂民眾購買寵物前,須先接受兩小時「生命教育講習課程」,取得上課證明後,才能購買寵物。寵物店販賣寵物給沒有上課證明的民眾被查獲,最高罰一萬五千元;另,動物保護警官將依法查處棄養或虐待寵物的飼主,最高罰款三十萬元。最快下半年上路。
新北市這項做法創全國之先,新北市農業局昨天表示,「新北市犬隻管理自治條例」已送法規會審議,還需呈報市議會審查,最快「新北市犬隻管理自治條例」下半年上路。
農業局長廖榮清表示,新北市幅員大,動物收容所收容的流浪犬或遭棄養的犬隻,收容量居全國之冠;廖榮清認為,要遏止流浪犬、棄養犬數量與日俱增,源頭控管與宣導教育非常重要。
最快將於今年下半年上路的「新北市犬隻管理自治條例」,除了明訂犬隻管理權責分工、獸醫應盡通報受虐動物的義務等,其中更明訂民眾在購買寵物前,必須先接受兩小時的「生命教育講習課程」,課程內容包括:飼主能力評估、如何飼養寵物、常見疾病等,且要取得上課證明的認證後,才能購買寵物;若寵物店將寵物販賣給沒有上課證明認證的民眾,一旦被查獲,將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另外,動物保護警官未來將依自治條例查處棄養或虐待寵物的飼主,不但公布姓名,並要接受兩小時「生命教育講習課程」外,將視違規情節開罰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