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的留日兩名女學生命案烏龍報導,讓我想到媒體社會新聞有關性侵事件的報導。
性侵案件議題受到大眾關注,媒體也作詳實報導,甚至還整理列出「性侵事件簿」,雖然是想要報導出加害者令人髮指的罪行,讓大眾了解防範,但其實也間接再列出受害人的痛苦遭遇,造成二度傷害。
媒體為了更深入報導,進一步採訪相關單位、家屬或被害人,但這也造成他們必須再次回憶事件經過,在腦海上演不願想起的遭遇。
加上電視新聞台二十四小時不停播報,因此同一則新聞常會不停報導,有如持續在被害人傷口撒鹽。
此外,動新聞的報導方式,也更加傷害當事人。媒體將事件經過透過動畫報導,雖是想透過被害人表情,或加害者行徑等畫面,使閱聽大眾能以影像代替文字,更清楚了解事件原委,可是,這是媒體人主觀認為的事實,媒體事實並不完全與事件事實相符。
新聞是讓我們了解社會發生的各種問題的管道,但不希望報導內容呈現方式,反而造成當事人二次傷害,媒體工作者應要考慮如何在報導時也保護當事人,這是媒體的社會責任之一。
吳宛蓉(雲縣北港/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