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何年何月何日,電視台以「跑馬燈」為樂,上一條、下一條、左一條、右一條,字幕不斷出現在電視畫面上,不只傷害電視畫面的完整和美感,同時虐待電視觀眾的眼睛和心靈。最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定增訂「插播式字幕」管理規定,具體規範「插播式字幕」使用標準。
電視圈內人慣稱「插播式字幕」為「跑馬燈」,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的定義,插播式字幕是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對於「插播式字幕」的使用,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使用,這些情況包括: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的播送、公共服務資訊播送、頻道或節目異動通知等。但是在激烈商業競爭下,電視業者遊走法律邊緣,使得特殊情況下才能使用的「跑馬燈」成為「常態」性的使用。
過度頻繁的跑馬燈真的有效嗎?天曉得!不過,這種被跑馬燈塞滿的電視畫面,不只破壞電視畫面的乾淨,同時也虐待電視觀眾的眼睛和心靈,為維護節目的完整性,保障收視戶權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確實該管管這些氾濫的「跑馬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