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共業 不能成為脫罪理由

錢華仁 |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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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國中小校長營養午餐弊案,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記得之前有一位校長在庭訊時無奈地說這是「歷史共業」。

前幾天,我在網路上看到疑似被羈押校長的親人,撰文替校長抱不平。論點大意是,校長不需要拿區區營養午餐回扣,何況校長治學成果很好,是辦學認真的教育工作者,參與營養午餐廠商審議的還有其他人,及回扣並沒有進入校長口袋,而全進了學校帳戶,或用於急難救助等。

這個反向的抗辯,我認為有幾個地方值得參考:

一、檢調單位的確應該深入調查,其他參與評選的人是否也有收受回扣?畢竟回扣如只由校長獨享,事情應該早就爆發,不可能一拖十年。

二、建立合法的機制,讓承標的廠商可透過合法的管道回饋學校。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不能否認會有廠商再賺了錢後想要回饋學校,不過,回饋學校若成了綁標的手法之一,恐怕這也是收受回扣。

三、貪汙的原因很多,高薪、工作績效好的人,不代表不會貪小錢,認為領高薪或工作績效好的人,就不會貪汙或犯法,並無邏輯的必然性;而且,有些人貪汙卻把工作做好,貪汙並不等於無能,像清朝和珅就絕非是無能者,歷史上多的是有能力但貪汙的官。

至於「歷史共業」的說法,不無道理,但不能成為犯錯者開脫罪嫌的理由。

因為,從個人面來看,一個人可以選擇拒絕進入有龐大歷史共業的工作環境,可以拒絕進入明知道進去後就會變得不乾淨的場域,如果可以選擇卻不選擇,那犯罪事實被揭發後,就沒理由以「歷史共業」開脫。

況且,雖說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但也能聚集志同道合的人改變江湖,不願改變而跟著沉淪,是沒有資格以「歷史共業」洗脫罪名。

制度的確有不合理之處,但並非不能改革,或拒絕加入犯罪結構,如果說有很多無奈,就可免責,那麼其他犯罪者也有很多無奈,難道就可全部免除其責?

錢華仁(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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