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案,將原本「新式樣專利」更名為「設計專利」,未來只要應用於物品不論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等,都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專利法原規定,專利創作必須是完整的物品外觀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設計,才能受到「新式樣專利」的保護;未來不論是全部或一部分的設計,包括組成物品、衍生設計、電腦圖像、圖形畫使用者介面,如iPhone等智慧型手機的使用介面、開機畫面及APP應用程式圖像等,都納入專利保護的範圍。
同時,工業設計中有明顯的視覺設計部分,不管是部分或是全體都可以就視覺設計申請專利,例如,過去刀叉設計要申請專利需要分開申請,未來如果是相同設計概念,可「整組」申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