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 最高處7年刑期

 |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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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法一八五條之三修正案,酒後駕車最高可處二年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罰金;酒駕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日前執勤時,被酒駕者撞成重傷截肢,但酒駕肇事者獲交保,引發外界質疑酒駕刑責太輕。

立法院包括謝國樑等多名立委提案修法,提高酒駕刑責。原本可判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二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酒駕致人於死、致重傷者,原本沒有規定特別的罰責,修正條文也增加酒駕致人於死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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