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珠與先生結婚三十多年,生有兩子一女。先生於五年前去世,留下多棟房屋及土地,當時因遺產的分配問題,引發小兒子與大家鬧得不愉快,分產完後小兒子便與家人不再往來,且在外到處說家人的不是,引起各家庭的紛爭不斷,造成大家的困擾。原先期待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阿珠為此感到既生氣又心痛,認為小兒子如此的不孝,百年之後不想讓小兒子繼承她的遺產,想請問律師是否可行?
桂梅君律師詳解:
繼承父母的遺產,是法律規定子女繼承權的內容,因此要使子女完全不能繼承遺產,得視子女是否喪失該繼承權。對於子女為負扶養父母義務的人,卻惡意不養父母的,法院審判實務上有認為是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但如果衡量現行法律,依民法規定,子女被父母剝奪繼承權的條件較嚴苛。
根據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第二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所以就法條看來,阿珠要小兒子完全不能繼承財產,得看小兒子的行為是否達到對阿珠「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即依據目前實務見解,至少認為諸如:毆打、棄養,甚至父母臥病在床,始終不予探視者,均屬重大虐待之行為,在外詆毀父母名譽,使父母人格受極大損害,或多次當人面前辱罵父母等,都有可能構成「重大侮辱」,阿珠可透過遺囑、公證或其他方式預立書面表示她死後「小兒子不得繼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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