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勸募善款 限8年內用完

陳忠賢 |201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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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內政部昨天通過「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明訂「公益募款使用期限」條款,未來公益勸募團體勸募所得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必要時,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延長二年。

另外,對於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勸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可再延長三年。若仍有剩餘款,則應繳交主管機關轉交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統籌運用於重大災害。

這項修正法案是在內政部部務會報中通過,部長江宜樺表示,為因應社為變遷及實務需要,因而提案修改,草案依法制作業程序後,將送請行政院審議。

內政部補充說明指出,公益勸募條例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公布,迄今已逾五年,社會各界對於修正勸募條例的呼聲,時有所聞,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讓修法討論過程更為妥慎周延,內政部曾五次邀集相關部會、社會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開會,經充分討論後達致共識。

為有效管理受贈所得,修正草案增列受贈單位應將受贈所得及受贈使用計畫書函報主管機關,所得執行期間應按季辦理公開徵信,並於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公告,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檢查其辦理情形及帳冊,以昭公信。

此外,為使善款使用公開透明,草案也規定,勸募團體應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所得與收支報告於勸募期間按月公告及徵信;若勸募團體在勸募期間,勸募所得已達預定勸募金額時,應主動公告及停止勸募,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內政部並指出,對於已辦理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勸募團體,使用期限即將屆滿八年,草案增列在本修正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許可勸募者,必要時其勸募所得使用期限得再延長二年規定。

另外,有鑑於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發生時,少數勸募團體募得善款尚有剩餘,修正草案新增餘款項繳交主管機關轉交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統籌運用;若載明轉捐其他國家或團體者,除按勸募所得用計畫書撥付或緊急救援、重建階段分次撥付者外,其餘應在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隔日起六十日內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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