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鄰噪音擾人 還有法律可治

謝武昌 |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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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日前公布「近鄰噪音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範本增修條文,列入彈奏樂器或唱卡拉OK、樓上跑跳、電器使用與裝修工程四大類噪音,若公寓大廈住戶大會通過納入管理規範,如有住戶違反又不改善,可請地方政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以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

其實,除了管理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有法可治擾人的近鄰噪音。報載桃園王姓男子因樓上住戶常在深夜吵鬧、踱步,時間長達三年,他和妻子「被吵到快瘋掉」長期失眠,遂向地方法院訴請賠償,法官審理後認定樓上住戶確有製造噪音,造成樓下住戶不得安寧,判決賠十三萬元。

探究判決意旨,居住安寧權為民法第一八四條所保障的人格權一種,已屬個人的權利,不再僅屬於生活和公共道德層次,如果發出超過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就屬不法侵害,若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症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依法求償;也就是說,不合理噪音等於不法侵害,製造噪音者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隨著都市密集化發展,近鄰噪音來源更加複雜、多樣且防不勝防,幾乎已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噪音雖無形,但對人體傷害卻是直接的,如果長期暴露在七十分貝噪音環境中,可能將導致受干擾者情緒不穩、食欲不振、注意力無法集中、失去聽覺等身體危害,所以妥協並非聰明的解決之道,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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