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大專院校開學前夕,必有盜印教科書的新聞,不過,與過去不同的是,今年不再是律師帶人到大學附近的影印店抓盜印,而是直接支持修法,改列為公訴罪。
盜印是違法行為無庸置疑,的確該抓該罰,然而改列公訴罪,就形成以國家力量保障私人(國內外書商、圖書代理商)利益,而且,還可能涉及不當得利的部分。
什麼叫做不當得利?一本五六百頁的中文教科書,定價超過一千元,只因老師指定上課要用,學生只好買書,為什麼上了大學,竟還有教師指定教科書的事?明明每一本教科書都大同小異,老師也可取各家之長,編出上課專用的講義,卻要指定使用單一本教科書,不是很奇怪嗎?
而且,老師教得完、學生買得起就罷了,偏偏有些老師一學年教不到半本,而有很多大學生就連購書費、生活費都是靠助學貸款,所以,學生不想買教科書是可以理解。
雖然說,的確是有學生只想省錢,但改為公訴罪,是不允許人民以自己的方式,抵制市場某些不合理的寡占或壟斷,也不公平,因為出版商與代理商也不是完全沒錯。
台灣還沒加入國際版權組織前,政府默許盜印外國教科書,主因是歐美教科書價格太高,台灣國民平均收入遠不及,在買不起又有需求下,盜印就成了不得不的選擇。
如今的情況與當年類似,歐美教科書幾乎年年改版,且年年調漲定價,但台灣人民所得卻停滯,在大環境不佳下,靠助學貸款讀書的孩子愈來愈多,教科書價格卻居高不下,且有寡占與壟斷市場之嫌,學生盜印也是不得不的選擇。
盜印違法,我絕對支持該抓該罰,但改列為公訴罪,由政府承擔糾舉違法的成本,卻讓私人企業坐享好處,且不用檢討不合理的教科書市場結構,我認為太超過了。王瑞(新北市/文化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