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不二罰 取締酒駕勿牴觸法律

姜仁叔 |200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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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貫徹「一罪不二罰」精神的新修正行政罰法已實施六個月,但爭議不斷。

執行酒駕取締勤務的警務單位,仍堅持開單告發和移送法辦是各不相干的事,並不屬「一罪二罰」概念,監理所也因收不到違規人的罰款,光是上半年就短徵十億元,急得向法務部請求解釋;法務部回函交通部的解釋認定,「若因酒駕被移送法辦,法院判決緩起訴,視同不起訴處分,公路監理單位得向酒駕者追繳交通違規罰鍰」。

「禁止重複處罰原則」又稱「一事不二罰」原則,來自刑事法規的概念,意指任何人不能因一次的行為受兩次以上處罰,可說是刑法競合論中「法條競合」概念的延伸。

筆者支持新修正行政罰法貫徹「一事不二罰」原則的立法意旨,警務單位執行酒駕取締勤務固然辛苦,但是也不能牴觸法律,侵害酒醉駕駛行為人的權益。筆者一向贊成嚴加取締危險的酒駕行為,但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酒精濃度超過零點五五PPm,就依法移送給檢方處理,在檢方作成處分前,不應先行處以行政罰。

既然法務部已明確解釋,如果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公路監理單位才得向酒駕者追繳交通違規罰鍰,警方又何必非要堅持己見?

雖然警政署統計取締酒醉駕駛的件數就激增四成,因酒駕肇事造成的死亡人數也增加三成多,而警政署官員認為,由於行政罰法放寬,因酒駕違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規定,遭移送法院審理的駕駛人,不必先繳清違反交通規則的罰款,即可領回車輛,才會導致酒醉駕駛的肇事率增加。

但是,過去採取雙重的重罰,並未讓酒駕行為消失,顯示重罰金並不能遏阻酒駕,因此筆者建議,除檢方應對酒駕嚴加處分外,警方該與檢方配合,從加強法治教育宣導做起,讓人們了解酒駕肇事的可怕,應該會比一味處以高額罰金來得更有效果。
姜仁叔(高雄市/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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