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土地汙染 地主要負責

 |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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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環保署昨天召開「汙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草案公聽會,草案要求土地關係人落實土地管理責任。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事件頻傳,使各地環保稽查人員疲於奔命,環保署決定修法,強制規定土地的地主、使用人及管理人等土地關係人,對汙染都應該負有「注意義務」,萬一發生汙染事件時,而土地關係人已善盡注意義務,避免土地遭到汙染,即可以「免責」;但如果土地關係人未善盡注意義務,則土地關係人不但要支付汙染整治費用,還要與汙染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去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規定汙染土地關係人應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該要支付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費用,並負連帶清償責任。由於該法影響眾多地主、使用人、管理人等土地關係人的權益,環保署最近進一步訂定「汙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認定準則」草案,並召開公聽會,如果一切順利,預計明年即可實施。
認定準則草案共有十四條,其中規定, 汙染土地關係人就閒置土地應採取管理措施;例如在土地周圍與聯外道路設置排外圍籬及警告標示或其他阻隔警告設施,阻隔設施應具有適當強度與效果。且應定期巡查土地,如有發現被傾倒廢土、垃圾應立即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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