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教育部新修正「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刪除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規定,可使用英文或其他不同語言書寫,只要通過論文審查,也能拿到學位。最快九月開學的一百學年度起實施。
過去僅語文類如英文系、西班牙語文系等學位可使用「非中文撰寫」,其他領域仍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但國外研究若要引用中文論文,須經過翻譯,會增加被引用的難度。有國內教授為此要求學生必須寫一份中文、一份英文論文,方便國外學術單位引用。
經過大學多次反應,教育部決定,未來研究生可使用其他語文撰寫論文。教育部高教司長何卓飛不諱言,此舉有助台灣論文被國外學術研究引用,對論文被引用數量有一定的助益。
施行細則也明確規定,取得國外學位的論文,不得再提出作為取得國內學位的依據,如藝術類創作或演出,雖然不是以論文方式呈現,但同一作品取得國外學位,不得再用來取得國內學位。
另外,前幾年曾發博士生的碩士論文抄襲,經檢舉,授予碩士學位的學校撤銷學位,但該生後來就讀博士班的學校不知情,直到學生念到博士班二年級,才被檢舉已不具碩士資格,緊急取消博士班學籍。
何卓飛表示,為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將明文要求大專校院撤銷學位時,除了法定公告程序外,還必須通知國內所有大專校院與研究機關,由抄襲者任職或就讀的學校直接註銷學籍與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