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老闆 4原則公布黑名單

 |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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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勞基法》修法增訂公布違法雇主及事業單位的黑名單,勞委會已訂定細則,確認四項原則,包括專案檢查、限期改善未改善、影響勞工權益重大、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等,都屬公布黑名單範圍,做為縣市政府執法標準。

勞委會昨天邀請縣市政府會商公布原則,會中達成共識,將原先同一企業一年內違法兩次、同一企業三年內超過五次、經大眾媒體廣為報導、損害勞工權益情節重大、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等八項原則,整併為四項。

確認四大原則後,未來凡縣市或勞委會針對特定行業進行勞動檢查,除處以罰鍰外,也將同步上網公告違法廠商名單及負責人姓名。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舉例,如只要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就屬情節重大;又如大客車駕駛違反勞基法超時加班,也符合「情節重大」,只要違法就會公布事業單位及負責人。

孫碧霞指出,根據新修正勞基法規定,未通過專案檢查就可公布企業名單,另外各縣市也希望能因地制宜,因此若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也可公布。

孫碧霞進一步說明,同一企業一年內違法兩次,是指主管機關發現企業違法後,會先處以罰鍰,並要求企業限期改善,如果第二次複檢還是違法,就會公布企業名單;用意並非是要特地設定時間點,因此像一年或三年內超過五次這些時間限制都會取消。

至於公布方式,原則上將在地方政府開出罰單後,就會上網公告,勞委會也會在網站設立專區,彙整各縣市公布的黑名單,讓民眾也可上勞委會網站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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