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百年筆陣--媒體是良心事業

漢寶德 |20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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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民主社會有很多令人煩心的現象,其中一件是新聞媒體的自由。我們都知道新聞自由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是民主制度的基石,少了它,民主精神就不保了,因此我們必須盡一切可能去捍衛它。這是一點折扣都不能打的,所以過去曾稱新聞記者為無冕王。可是這種近乎神聖的權利卻為我們帶來很多困擾。新聞自由實施起來,必須有採訪自由與發表自由。媒體利用這兩種自由,成為民主社會中最有力的工具,無形中對他人的自由構成威脅。

新聞記者為了發掘新聞,提供給社會大眾,不得不使用各種方法取得新聞。在這個過程中,他們使用法律不曾賦予的特權,破壞他人憲法保障的隱私權以取得真相。這樣的採訪自由是否過份了呢?理論上說,他們這樣做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問題是公眾的利益與個人的利益間如何分辨呢?

問題的關鍵是媒體掌握了一個龐大的權力:發表的自由。媒體可以使窮人致富、成名,也可以使富人變窮,為社會唾棄。這個權力是民主制度所賦予的。它原本的用意是利用這種權力揭發執掌政商權位者可能的不適當的行為,以保障廣大人民的利益。由於這種傳播信息的自由,執政者應有所畏懼,不得不約束自己權力的濫用。

可是這種自由發表的權利既可以使新聞工作者維護公眾的利益,卻也可以使他們取得自己的重大利益。雖然大多數的新聞工作者都嚴守分際,卻無法保證沒有人濫用這種權利,謀自己的福祉。

知的權利加以引申就是知的慾望。求知的好奇心雖是文明發展的動力,卻也是罪惡的根源。人類為了滿足低級的欲念,窺人隱私會感到無比的興奮,所以這裡面蘊藏著龐大的商機,使少數新聞媒體不斷的嘗試越界以提高收視率或銷售量。這恰恰是民主社會、自由市場制度所提供的機會。

色情與暴力涉及人類的劣根性,人人都知道是社會動亂之源。所以民主社會的政府也有合法的權力限制相關影視或新聞的傳播。但是當做新聞看,就可以用新聞自由來爭取報導權,使得有些媒體永遠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利用人性的弱點來吸引大眾。這是媒體滿篇社會負面新聞的緣故。大家都感覺到,台灣的新聞媒體已經不再報導新聞了,世界大事已與我們無關。我們所看到的,正面的也不過是某些明星結婚或戀愛的消息,某歌星表演的場面,或政治八卦;負面的就不堪問聞了,殺人越貨、搶劫欺詐,已是司空見慣,其共同的特色就是有賣點、有市場。

前些日子我去一趟美東,旅館裡每天送一份紐約時報,發現美國的報紙改變得很少,不但新聞性十足,而且有一個豐富的文化版。我不明白在台灣為什麼做不到。連文化的報導也免不了「置入性行銷」。難道是我們的社會生病了嗎?我以新聞界的局外人來看,這應該是我們社會大眾的文化素養不足,與新聞界向上提升的力道不足的緣故。

這使我想起來若干年前有一位新聞界的老前輩提倡「正派辦報」的事情了。在當時,我雖佩服卻覺得他未免太古板了些。今天看到媒體的負面新聞對青少年與基層社會行為的影響,而在新聞自由的大帽子下,政府幾乎無法有所作為,就覺得道德勇氣是很重要的。為了尊重新聞自由,政府不應該立法設限,但是新聞界應該珍惜這種自由,時時提醒自己所肩負的社會責任。新聞媒體應自視為一種良心事業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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