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司法官貪汙案,昨天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將三名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分別判處重刑,比檢方起訴求刑還要重,蔡光治被判二十年徒刑,併科罰金三百五十萬元,褫奪公權九年;陳榮和十八年徒刑,併科罰金三百萬元,褫奪公權九年;李春地十一年六月徒刑,併科罰金一百萬元,褫奪公權五年。全案可上訴。
另外,前法官房阿生被判十三年徒刑,併科罰金一百萬元,褫奪公權五年;前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被判六年徒刑,併科罰金二百七十萬元;律師邱創舜被判一年六月。蔡光治的情婦黃賴瑞珍被判四年,其他八名被告,也分別被判處一年到十三年不等刑期。
特偵組前年實施「正己專案」,查出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及房阿生,承審前立委何智輝涉銅鑼徵地弊案及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貪汙案時,涉嫌透過邱茂榮、邱創舜等人牽線收賄,因而改判何智輝、張炳龍無罪。
合議庭直指,涉案的司法官「該做的不做,不該做的卻做」,收受當事人的賄賂,「將法官的身分視為發財良機」,喪失法官的專業倫理,破壞司法威信,案發後仍矢口否認犯行,若不重判,無法達到懲戒效果。本案的重判顯示司法機關有清理門戶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