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金管會從銀行面遏止炒房,方法很多。銀行局指出,只要銀行不動產相關放款的融資「用途」,與買房子或建築融資相關,不管是「周轉金」或「修繕貸款」,都須回歸銀行法七十二之二條,列入百分之三十的限額控管範圍內。
銀行法第七十二之二條,規範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加總的百分之三十。銀行局官員說,目前銀行多沒有將周轉金、房屋修繕貸款算進此一限額,因為「周轉金」多半是民眾有急需,拿房子來抵押借錢,但金檢發現,有銀行明明就是做周轉金放款,但借款人卻拿這筆資金去買房子,這種案子還不少。
銀行局在四月下旬發布解釋函,應中央銀行要求,更嚴格解釋銀行法此一「限額」的範圍,今後銀行不動產放款項目,是否列入百分之三十限額,將看資金融通當時的「用途」;,只要不是一般的授信,而是與住宅融資、建築融資相關,統統要列入%限額內。
銀行業者表示,周轉金或修繕貸款,多半是屋主有資金需求,拿房子來抵押借款,但也有人的確會當成借「房貸」,銀行事後查核發現資金用途不對,多半會要求提前還清借款。至於企業向銀行貸款興建工業廠房、開觀光飯店等,官員說,如果放款性質屬於建築融資,也要納入百分之三十的額度控管內。
由於很多銀行光是「住宅房貸」放款,就快要觸及百分之三十上限,若再加計周轉金、修繕貸款等放款,放款金額馬上破表,銀行大喊吃不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