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違勞基法 可公布名單

 |20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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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社福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提高違反勞基法雇主的罰則,並增訂「公布企業名單」條款,雇主有欠薪、超時加班、違反休假、職災補償、違反聘僱建教生等違法情事,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現行勞基法因罰則過低,很多雇主寧可繳交罰款了事,立委提修正案「重罰」,若有超時工作、未全額給付工資、加班不給加班費者,罰鍰從現行六千元至六萬以下元,提高到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另外,雇主若有違法解僱、預扣工資、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未給產假等情事,罰鍰由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提高到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

至於公布企業名單,勞委會表示,細節將在施行細則訂定,將採地方政府開單罰款時,一併公布名單,也會要求地方政府將名單統一登錄在勞委會網站。

另外,過勞死案例頻傳,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彈性工時」也成為眾矢之的,但因朝野立委歧見仍深,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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