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不得共用 教職員呢?

李學(嘉義市/教師)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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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由於學生愈來愈少,桃園縣復興鄉有十所國小是兩校共用一位校長,教育部認定違反國教法「校長必須專任」規定,要求縣府改善;而各縣市清查後發現,澎湖縣、高雄市與屏東縣也有類似情形。

由於校長的職務特殊,兩校共用一位校長易被家長察覺而曝光,然而由於縣市政府財政困難,兩校或多校共用教職員的現象,已行之有年,尤其是若干工作性質對內的教職員,如人事、校護等,跨校兼辦業務者不知凡幾,更有縣市政府巧立名目,以「支援」之名躲避「不得兼辦」的法規。

當然,這些教職員工因工作性質對內,服務的直接對象並非學生,較不易引起學生家長注意,但所受的不公平待遇、所承受的工作壓力,卻不亞於兼任兩校的校長,倘若兩校共用校長是違反教育法規,必須改善,同樣地,教職員兼任兩校甚至多地奔波的現象,也必須改善。

「窮,不能窮教育」,如果法規只適用在眾人看得到的所在,就失去制定及立法的意義了,建議教育部與監察院應查明,到底有多少教育相關工作者是這樣的受害者。

李學(嘉義市/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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