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老邁的林姓縣民日前向立委投訴,他的孫女因不知辦理拋棄繼承,而承接了已過世媳婦的大筆欠稅款,嘉義縣行政執行處連區區三千元存款都不放過,以致生活無著,學業幾乎無繼。媒體披露後,稅捐單位大聲喊冤,認為是當事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且未向行政執行處申訴所致,但行政機關真的沒有責任嗎?
我國遺產稅的徵收,除了當事人主動申報外,因戶政與稅務系統已有通報管道,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遲未主動申報遺產稅時,稅捐單位都會發催報通知,要求繼承人限期申報,相對地,稅捐單位既然有死亡人的欠稅資料,為何不一併通報告知繼承人處理呢?不是讓政府無形中反成為製造新貧階級的大黑手。
另就行政執行面來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接獲移送案件後,查到當事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一般皆先予扣押,再發異議通知書給當事人,若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即強制執行。
乍看之下,嘉義縣行政執行處似乎沒有違法,但行政執行法明白訂有「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規定,因此,當執行結果已使當事人三餐不繼、學業中斷的地步,難道不是逾越執行目的嗎?而且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案件必須載明當事人年齡、職業等資料,也賦予執行機關得主動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的權責,所以當執行名義是欠稅,被執行人是學生時,執行機關還按一般案件執行,這說得過去嗎?
稅捐機關口口聲聲說「愛心辦稅」,但類似的情況並非首次發生,這雖是現行民法遺產篇的規定使然,但讓繼承人知道可能繼承的稅負應不難吧?另外,行政執行機關目前是屬行政機關,為了公益目的,本就該執行一定的行政調查權,而不是被動地等人民上門,百姓不吭聲,下手就不管輕重,那麼與黑道討債公司何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