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雙重處罰 修行政罰法

 |20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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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由於現行行政罰法未將緩起訴處分納入規範,衍生民眾遭雙重處罰的疑慮,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修正《行政罰法》,金錢或勞務可抵扣行政罰的罰款,避免一事兩罰的爭議。

行政罰法原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依刑事法律處分,若刑事部分獲緩起訴處分或被判無罪時,可用行政法處罰;但若檢察官或法官同時要求當事人進行公益捐款或提供社區服務等勞務,當事人就等於被罰兩次。

修正草案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緩起訴處分、不付保護處分(對觸法少年、兒童,不施以訓誡等保護處分)、免刑(有罪但免除刑罰之執行)、緩刑(有罪但暫緩執行)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裁處。

但行為人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向公庫等所支付的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應扣抵罰鍰金額;被命令提供勞務者,以最低工資乘以義務勞務的時數核算。若緩起訴處分、緩刑事後經撤銷者,已收繳的罰鍰,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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