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明訂長期照護機構的管理規範,若虐待、遺棄、傷害受照護者,將祭以六至三十萬罰鍰、停業一個月至一年的重罰,甚至廢止設立許可。
民國一○六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百分之十四,在一一四年達到百分之二十,成為超高齡社會,長照體系建立已刻不容緩,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長期照護服務法的推動,將使長期照護服務與管理法制化,為長期照護保險制度打好基礎,有助整體照護服務體系及產業發展。
長照法草案將長照服務分為居家式、社區式與機構收住式三大類。長照機構分兩類,一類是提供生活照顧服務與評估服務需要,第二類除了生活照顧外,增加長照有關的醫事照護服務。衛生署規劃照護機構公私立比為二比八。
草案明訂,適用長期照護服務者,不設年齡、障別門檻,參考德、日等國經驗,界定為身心失能持續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
長期照護人員品質良莠不齊,未來也有法可管,草案明訂長照服務人員必須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經過訓練與認證,領有證明可以提供長照服務的人員,每六年必須再接受一定積分的繼續教育。
為避免照護機構漫天開價,草案明定長照機構與被照顧者間必簽訂契約,並開立收據,若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將處罰三至十五萬元罰鍰,並限期退還超收或擅自收取的費用。
【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衛生署提出的「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下周將送立法院審議,不過由民間團體組成的長照推動聯盟質疑,長照法草案只見以醫療為本位的管理方式,卻沒有承諾到底提供什麼服務,條文只陳述長照機構與人員要符合一定規範,內容僅由子法規授權,也沒有說明與既有法規如何銜接,對高達十八萬的外籍看護,條文也迴避外勞在長照扮演的角色,直呼:「這不是我們要的長照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