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分期付款 留單據自保

 |200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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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建議民眾,購買預付型交易商品或服務時,若選擇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記得保留購物合約、簽單等各項單據,保障自身權益。

銀行局表示,目前消費者購買預付型交易商品時,一般是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或辦理貸款分期償還等兩種方式付款,其中以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是由發卡機構先墊付消費款項給特約商店,再由持卡人分期繳付給發卡機構。

銀行局指出,採取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者,發卡機構並不會介入買賣關係,因此一旦特約商店片面變更服務內容時,持卡人應先洽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可檢附各項單據及簽單,要求發卡機構就交易以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三條的「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

不過,若民眾是辦理貸款分期償還方式時,因為貸款契約存在於銀行與消費者間,與存在於特約商店與消費者間消費契約,二者各自獨立,未來如發生購買商品的任何消費糾紛,消費者仍必須按期償還所借款項給銀行。如果消費者,拒絕支付款項,就可能因此發生逾期繳款的情況。

銀行局提醒民眾,在購買預付型交易商品或服務時,如果有信用卡,建議可選擇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並保留購物合約、簽單等各項單據,如未來有消費糾紛發生時,可向發卡機構申請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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