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主要職權:
{1}立法權:包括制定、修改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等。
{2}重大事務決定權:諸如審查、批准國家預算;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之設立等。
{3}人事任免權:包括選舉和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大陸「國家主席」、副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等。
{4}對中央國家機關的監督權:諸如對「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人大網站 :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