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國台嫌遣陸 法務部:我有審判權

 |20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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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針對菲律賓將台籍嫌犯遣送中國大陸,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昨天表示,在中國大陸犯罪,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所以台灣有管轄權,台籍犯嫌若遣回台灣,台灣的法院有審判權,會以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來偵辦。

陳守煌表示,在二月二日得知菲國將台嫌遣送中國大陸後,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總共和大陸公安部窗口有六次聯繫,希望能將十四名台籍嫌犯回台受審,並希望陸方提供卷證資料,並希望陸方保障他們的司法人權,容許我方安排家屬去探視。

陳守煌表示,希望陸方正視、珍惜兩岸所簽屬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希望移交給我國司法審判,我國會以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來偵辦,並協助陸方受害者來求償。

陳守煌表示,有關詐欺罪,以陸方刑法最重會判處無期徒刑,而依我方刑法最重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民國九十七年採取一罪一罰的方式後,合併執行後最重可以判處三十年有期徒刑。

陳守煌表示,前天檢察司副司長再次聯繫大陸公安部,已獲善意回應,惟因對岸有數千人被害,需追共犯及贓款,希望台灣理解。

陸委會昨天也發表聲明,呼籲中國大陸盡速將台籍嫌犯遣返台灣受審,陸委會也計畫與大陸研商,檢討現行打擊犯罪合作機制,希望為未來牽涉「第三地」的犯罪事件,建立通案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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