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無理拒賠 最高罰300萬

 |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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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消保會發現,部分保險公司處理拒賠案件時,不僅未出具書面文件,甚至未說明緣由;行政院金管會已訂定規範,業者拒賠應說明原因,否則最高可罰三百萬元。

消保會舉例,有一位保戶今年初向投保超過三年的保險公司申請事故理賠,業者卻只以「歉難給付」一語帶過;另一案是保戶申請住院理賠,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僅以電話詢問事故發生經過,就把保戶寄送的理賠申請書全部退件了事,沒有任何說明。

消保會強調,由於部分消費者以為保險理賠程序本該如此,未再進一步尋求救濟,造成莫大損失;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有關單位已研訂「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除契約案件之處理原則」。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將須敘明拒賠理由、依據的法令或契約條款,如果拒賠原因涉及隱疾、保險犯罪,也要向保戶委婉解釋;保險公司如果未說明即拒賠,可依法處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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