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前總統陳水扁、前第一夫人吳淑珍涉龍潭案及買官案,最高法院在判決主文認定,犯罪所得近三億元已扣押,應予沒收,台北地檢署接獲判決後,將立即由檢察官執行任務,這是司法沒收扁家貪汙金錢並還財於民的第一筆犯罪所得。
最高法院日前將扁案部分案情判刑定讞,主刑部分,扁、珍在龍潭案五百萬元;在從刑部分,扁、珍在龍潭案中各被判褫奪公權九年,在買官案中扁、珍各被判褫奪公權四年確定。
最高法院判決書同時宣告沒收陳水扁、吳淑珍二人的貪汙所得:扁、珍在龍潭案中一共被認定的犯罪所得是一千一百九十八萬元美金,已扣押的九百二十七萬九千九百五十點二二美金,以今日美元對新台幣一比三十點三一匯率計算,為新台幣二億八千一百二十七萬五千二百九十一點一六八二元,若再加上買官案的新台幣一千萬元,近三億元。
檢察官在接收確定判決書後,立即取得執行名義,會將這筆現金轉換所有人名義存入國庫,完成還財於民的工作。